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介

  2003年,内地与香港、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、澳门《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(以下简称“CEPA”),2004年、2005年、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《补充协议》、《补充协议二》和《补充协议三》。CEPA是“一国两制”原则的成功实践,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,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,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、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,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。

  CEPA内容丰富,领域广泛,涵盖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的各个方面。为了便于内地与港、澳相关部门和业界对CEPA的掌握和应用,我们组织编写了《内地与香港、澳门〈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〉重述文本》,以“重述”的形式对CEPA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,将四个协议中同一领域的内容进行了汇总,对于后签署的协议对已签署的协议有修正和补充的,均按照目前最新开放内容进行表述。

  其中:

  货物贸易领域,一是根据三个补充协议,对零关税货物的具体实施步骤、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;二是考虑到内地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,对输往内地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,且每年需调整税号,因而在“重述”文本中省略了CEPA附件1表1(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)、附件2表1(享受优惠措施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表)的内容。享受零关税优惠措施的产品清单可参阅国家税则委、海关总署和财政部每年联合主编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,其原产地标准可参阅已签署的四个CEPA协议和海关总署相关公告。

  服务贸易领域,一是对于同一领域CEPA陆续开放的内容,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合并;二是针对不同的领域和具体开放情况,进行了归纳:对于CEPA承诺与内地加入WTO承诺水平相同,或者对港、澳更加开放的内容,予以保留;对于CEPA项下已经提前对港、澳开放,但之后内地又根据加入WTO承诺对外资全面予以开放的内容,在“重述”中予以修订或删除。

  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,根据《补充协议三》,增加了内地与港、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,并据此对CEPA正文及附件进行了修改。

  同时,为了便于读者了解CEPA的开放进程,我们收录了此前签署的CEPA2 内地与香港、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重述文本四个协议文本,并归纳和汇总了各部门落实CEPA的最新法规规章。“重述”文本的整理及本书的出版,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把握四个协议的内容,为读者了解CEPA开放进程和内地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指引和参考。CEPA重述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,亦不构成商务部的正式解释。

  本书由商务部廖晓淇副部长主编,台港澳司编写。在本书的编写和出版过程中,得到了内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,在此表示感谢。同时,借此《重述文本》出版之际,对国务院有关部委、商务部有关司局、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在CEPA四年多的磋商、近三年的实施过程中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,表示深深的谢意。

  商务部台港澳司
2006年12月

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